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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23-04-10 文章来源:财政部

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近日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:


一、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

二、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

三、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;

四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;